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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鎮(zhèn)垃圾處理模式研究綜述(一)關于服務的提供 在垃圾處理研究中,關于服務提供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觀點;贐OT模式的學者提出垃圾處理的運作應該是這種模式:“項目確定、項目招標和投標、成立項目公司、合同談判和簽訂、項目建設、項目運營和項目移交等七個階段”。從這里也可以看出,這些學者是嚴格按照BOT模式或者其演化形式進行模式運作的。蘇州工業(yè)垃圾清運 還有部分提出服務合同和特許經營的理論模式的學者,他們的理論往往是BOT中的一部分,其做法與BOT模式無較大出入。像特許經營的做法學者就提出:“將某地區(qū)垃圾處理事宜完全授予非政府部門 , 非政府部門直接通過向服務對象收取排污費實現(xiàn)其投資回收和各種成本費用 , 政府部門的作用是制訂垃圾處理標準、規(guī)定收費標準和監(jiān)督非政府部門對垃圾的處理效果”。 前文提到的一些學者主張“基于多元供給模型與市場機制構建的新模式”。該模式注重市場秩序的重建,主張“建立一個持續(xù)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市場機制供給模式以價格購買服務而非政府包辦的市場模式”。所以其理論的具體運行措施可以說是對市場的大換血。例如,該學者就指出要實現(xiàn)垃圾有效處理必須要“清除市場失靈的障礙、政府角色轉換、實施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價格、財政、稅收政策的綜合利用等措施”?梢钥闯鲈摾碚摷扔袑τ凇肮胶献鳌钡睦^承,同時也有所突破。蘇州工業(yè)垃圾處理 (二)關于服務的付費 小城鎮(zhèn)垃圾處理的難點除了集體行動困難外,另外就是如何收費的問題以及如何確定向誰收費。如果由政府來提供是不會牽涉到這個問題的,但是我們不能因噎廢食,畢竟市場化或者民營化在現(xiàn)實中和理論中都得到了證實是很有效率的。學者們就這個問題提出了以下觀點。蘇州干燥劑處理 較多的學者都提出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即向居民和單位收取垃圾排污費并支付給垃圾處理廠。這實際是一個“正外部性”的問題,針對這一原則,學者們提出“需要盡快完善征收垃圾處置費政策和管理制度要逐步由定額收費過度到計量收費使之成為既能補充經費不足又能促進垃圾減量提高資源利用率的一項重要經濟措施”。 此外,還有學者根據國外經驗提出“PAYT(pay—as—you—throw)制度”。這是一種計量收費制度, 即根據居民產生垃圾的多少及分類程度收取一定的垃圾處理費。具體就是城鎮(zhèn)居民的垃圾袋必須貼上專用的標簽,并且每個垃圾袋的容量是一定的,垃圾處理公司根據用戶的垃圾量收取費用,這種方式美國部分州已在實施。德國的經驗是將計量收費和固定收費結合起來,因為單純的計量收費對于高密度公寓來說,每個家庭的垃圾量不好區(qū)分。更有創(chuàng)新意識的是新加坡的收費方式,新加坡將垃圾處理費用包含在水電等費用中,從而避免了居民不支付的情況,已經包含有“水消費系數(shù)法”的影子了。蘇州工業(yè)固廢處置 一部分學者提出“水消費系數(shù)法”!巴ㄟ^調查研究與統(tǒng)計分析找出不同垃圾產生源 ( 即不同水消費群體)垃圾排放量與其水消費量之間的折算系數(shù)。因此,只要知道用水量,就可立即換算出相應的垃圾產生量;再乘上收費標準 (或單位垃圾處理費),就知道用戶應交納的數(shù)額。簡而言之,利用供水系統(tǒng)的收費平臺收繳垃圾處理費—只需將各組的折算系數(shù)輸人水費收繳程序中,即可按月分類收繳垃圾處理費” 。該理論是借鑒了新加坡的實踐模式,以間接的方式獲取垃圾量,因而在本質上它屬于“計量收費”,更重要的是“它同時解決了垃圾“計量”和處理費“征收”兩個環(huán)節(jié)的難題”。該方法杜絕了人為操作的空間,充分利用了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并從技術的角度保證了“排污者收費”。 三. 關于模式的可行性的研究 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看出學者們提出了以下幾種垃圾處理模式:BOT模式、服務合同、特許經營、基于多元供給模型與市場機制構建的新模式等,收費方式有:“污染者付費”、計量收費、“水消費系數(shù)法”。學者們對于這幾種模式的可行性進行了研究。工業(yè)廢物處理 支持BOT模式的一部分學者認為該模式:“在充分利用私人資金,減少政府財政預算壓力、轉移項目風險,減少政府的風險分擔、學習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供優(yōu)質的產品和服務、帶動項目開發(fā)商的產品特別是大工業(yè)成套設備的出口,開拓產品市場方面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都是可行的”。支持BOT模式的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該模式能夠有效彌補垃圾處理資金缺口、引進競爭機制,可以實現(xiàn)政府對局面的掌控”。至于服務合同、特許經營等BOT的變形體就不用多說。至于這些原因,眾多的國內外學者在民營化的理論中進行過詳盡的論述。 另外的主張多元供給模型與市場機制構建的新模式的學者以市場秩序的建構為切入點認為“在多元模型下政府角色是作為公共產品供給機制的建設者、擇優(yōu)者和監(jiān)管者,而不是直接生產者和直接提供者,輔之以法律法規(guī)和財政政策,以價格購買服務形式,通過多元化主體的適度競爭,最終可以實現(xiàn)優(yōu)勢互補,優(yōu)化供給”。對于該模式關鍵在于秩序的提供和主體的選擇。 至于“污染者付費”、計量收費這些方式,多是學者以實證研究和案例研究為基礎,而且這些方式已經在現(xiàn)實中實施了,其可行性是不言自明。 另外的學者對于“水消費系數(shù)法”模式,他們認為其可行性體現(xiàn)在以下幾點:“可以簡化和規(guī)范了計費方式與征收過程,操作方便、收費機制穩(wěn)定、可靠、收費過程公開、公正、公平”。我們也可以看到,我國的辦公的自動化程度也越來越高并且普及面也越來越廣,這種方式也是有很大的發(fā)展空間。 四.問題與展望 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幾乎所有的學者都拋棄了傳統(tǒng)的由政府補貼 , 通過環(huán)衛(wèi)部門進行垃圾收運和處置這種做法。以市場為核心已經成為了一種趨向,政府的單一、靜態(tài)化的治理已經不能適應動態(tài)化的治理客體了。學者們主張以市場和社會作為主體,并且突破以往的“免費模式”,實現(xiàn)“誰享受服務,誰承擔費用”,在這些方面,這些學者的理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同時一部分學者也辯證的看到所提模式的不足并提出了改進措施。如支持BOT模式的學者認為:“相關法律規(guī)范不健全、缺乏相應的標準體系, 科學合理的定價難度很大、授權主體不明確、項目配套設施和規(guī)劃設計不到位”。這些學者也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措施:“建立健全相關法規(guī)、穩(wěn)定政策體系、切實加強政府信用觀念和提高投資者素質、建立健全標準體系”。另外的學者也就這些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如:“制定市場準入制度、及時轉變政府職能、第三方咨詢機構的介入”。 另外也要看到集體行動也是垃圾處理中的困境,因為“集體中的個人只基本上只關心其自身的福利”。 所以綜上來看,垃圾處理的模式除了單純的運行制度的設計,還應該考慮到人的理念的改變以及如何協(xié)調個人和集體的利益關系,因為理念的改變往往意味著執(zhí)行力的改變,改革也是如此。所以,上述理論的研究還缺乏公民理念如何提升的研究,垃圾處理的模式設計不僅應該著眼于運行制度的設計,還應該著眼于改變人理念。 |